同连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以人为本 培养学生终身受益的好习惯 |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必须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所设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在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组长:邓朝阳(校长 )
副组长:毕立周(法治办主任)邓建海(副校长)
成员:王玺琨(教师代表)蔡建华(家长代表)
杨祎藩(学生会主席 )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办公室(法治办),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四、申诉程序
1、提出申诉: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或口头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校内申诉机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监护人或代理人,要将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还要写明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做相应的记录,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申诉受理机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并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调查听证
⑴学校申诉机构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⑵校内申诉机构对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⑶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⑷申诉机构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由其他人员代为受理。
4、做出处理决定
⑴申诉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并受理的15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⑵当事人如果对申诉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⑶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或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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